隆阳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招商局 发布日期:2007-6-6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保山对外开放的步伐,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隆阳区设立“保山工业园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园区内的单位、个人以及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 保山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位于隆阳区板桥镇、汉庄镇、老营乡境内,是保山城市总体规划中新工业城区的主要组成部分。园区规划“一园三片(包括上营附属片)”,占地面积28平方公里。产业布局包括轻工食品、采掘冶金、机电建材、化工,其中:轻工食品为一二类工业区;采掘冶金、机电建材、化工为二三类工业区。
第四条 园区是保山现代工业经济发展的起点,是全面对外开放的窗口、区域互动支柱产业的配置中心、西部国门要塞通道经济的培植基地和前沿后方基地,是地方特色和战略重镇相结合的新型综合工业园区,全市经济发展新的增长极。
第五条 园区内的土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经过批准,境内外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可以以出让、租赁、入股等方式获得园区内的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园区内以开办基础工业、进出口转加工工业和技术先进的现代工业企业为主。一切有利于经济可持续发展和技术进步的企业,都可由境内外投资者、创业者、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合作开办或独立开办。
第七条 鼓励国内外及区内外部门、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在园区内兴办工业企业、科研教学机构以及为生产、生活服务的项目。
第八条 园区内不得开办下列生产企业:
(一)技术和设备属国内落后淘汰的;
(二)严重污染环境或者严重危害人身健康而无切实有效治理措施的;
(三)产品属于中国政府禁止生产的;
(四)国家明令禁止的投资建设项目。
二、管理机构及其职权职责
第九条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人民政府),设保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属区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代表区人民政府对工业园区实行统一管理。管委会核定行政事业编制15人,聘用编制15人,下设组建国有独资开发公司,按照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行政管理体制和BOT(建设—运营—移交)市场化运作的公司机制开发建设园区。
第十条 管委会享有和行使以下职权
(一)管委会享有区人民政府赋予在园区内的区级经济管理权限、部分行政管理权限、开发建设的特许权限和市场化运营权限。具体包括:
1、区人民政府授予在园区内的开发建设权、特许经营权和特项经济活动专营权;
2、区人民政府授权在园区内行使的部分工商、财经、经济活动管理权和劳动、社会事务管理权;
3、区人民政府批准的BOT开发营运权和财税分配使用权;
——财税分配:园区内引进生产性企业因建设而征收的建筑安装营业税全部返回工业园区,因园区建设和自主经营项目而实现的地方税收全部返回园区,园区内引进企业年度上缴各种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在收回有条件优惠供地补贴前按60%返回园区,收回有条件优惠供地补贴后按20%返回园区。BOT营运期限为30年。
4、按市场化运营权限,自定工资福利待遇和奖励分配方案。
(二)管委会根据自身职责和工作任务,设立相应的内部职能机构,在园区内行使区人民政府赋予的与相关部门相互联络的管理有限权,业务上接受区人民政府相应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统筹安排园区内的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在市级审批权限内的内、外资项目,由管委会初审,同级部门批复;超过市级审批权限的,由管委会初审后转报同级部门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批;
(四)依法对园区内的单位、个人及注册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五)负责园区内规划、土地、环保、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房地产等项目的初审和后评管理工作;
(六)负责园区内的财政、国有资产、劳动人事、统计、私有产权和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
(七)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园区建设规划,管理园区内的各项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
(八)省、市、区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管委会承担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关于工业园区各项工作的方针、政策,依法行使经济、行政管理的有限权;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区关于工业园区各项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园区不同时期的发展需要,制定适用于园区建设与发展的有关措施;
(三)研究编制园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现代行政管理体制,研究和打造新经济时代工业区域经济的发展构思和规划布局;
(五)对园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
(六)组织或初审进入园区的投资项目和后续发展储备项目;
(七)协调各级各部门与园区有关的各项工作;
(八)管理园区内的社会化、专业性、中介性的服务事业;
(九)按年度定期向区人民政府、区人大、区政协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园区发展的经济评估报告;
(十)制定投资者信誉行为和投资项目非法流转及不正当融资的监管制度;
(十一)完成国家、省、市、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接受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基本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管委会设立含规划、建设、招商、财政、信息、人事等职能为一体的建设管理机构,属管委会内设机构,接受区规划、土地、建设、招商、财政、人事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园区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工业园区的规划、土地、建设、招商、人事等有限监督服务管理,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负责园区内已征用国有土地的使用安排,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的流转控制和流转监察工作,监督土地他项使用权融资的基本情况;
(二)负责园区内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园区内的市政监察工作。
四、企业与投资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园区内的企业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投资企业享受隆阳区规定的有关投资优惠政策;
(二)国家、省、市给予园区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进园区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坚持按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建制运作,依法自主经营。
第十六条 管委会对兴办各类项目的申请,手续完备的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核答复。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项目,投资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投入资本,动工兴建。如不能按期投入资本动工兴建的,应申请延期;无故拖延的,按合同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园区内的企业必须依法设立会计、统计,并按规定向管委会报送各类报表。
企业报送的年度会计报表,应经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专业人员验证并出具证明。
第十九条 鼓励在园区兴办、引进下列项目:
(一)工艺、技术、装备属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或我区急需的;
(二)兴办资源依赖型和区位优势发挥型基础工业的;
(三)兴办进出口转加工工业及贸易,并能求得外汇平衡的;
(四)省、市、区的支柱产业和鼓励发展的行业及其产品;
(五)利用我省、市、区,特别是边境邻国特有资源,生产国内外有市场的产品,促进保山市、隆阳区的相关产业发展的;
(六)鼓励国内外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举办商业、贸易、金融、信息、科研、房地产、旅游服务等第三产业项目,以及能源、交通、通讯、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项目。
第二十条 投资者可采用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经营方式,在园区内进行投资和经营。鼓励各类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人或者中介机构以专利、科技成果等知识产权或劳务收入投资入股,技术股份比例最高可占企业注册资本的35%。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中外各类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到园区进行成片开发,管委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支持或BOT补偿。
第二十二条 对进入园区投资的,由管委会按照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统一办理手续。
五、建设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管委会应当组织好各项财政收入,建立财政收支预算制度,平衡使用园区的建设资金。
第二十四条 开发建设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区财政拨入的开发启动资金、支持建设资金及各级财政的扶持专项资金;
(二)园区内引进生产性企业因建设而征收的建筑安装营业税全额返回;
(三)园区建设和自主经营项目实现的地方税收全额返回;
(四)园区内引进生产性企业,年度上缴各种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在收回有条件优惠供地补贴前按60%返回部分和在收回有条件优惠供地补贴后按20%返回部分;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增值收益部分和政府出让金全额返回部分;
(六)园区的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有偿使用收入;
(七)配套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收益;
(八)国家政策银行、商业银行、国际各类银行、国际财团的各项贷款;
(九)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投资、捐赠款;
(十)按国家规定经批准发行的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收入;
(十一)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五条 开发建设资金的用途包括:
(一)建设园区的基础设施;
(二)建设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市政设施,公共设施及兴办各项社会公益事业;
(三)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和园区内企业扩大再生产再投入的各项投资优惠,填补因投资优惠而低价出让土地的亏空,建立创业风险担保基金;
(四)引进园区所需各类人才及培训失地农民;
(五)园区工作人员的自定工资待遇和有功人员贡献、成果奖;
(六)加快园区发展建设的各项优惠奖励支出、机会项目前期工作支出、新课题研究支出及其他必要支出;
(六)园区公共信息平台、技术平台建设及情报网建设;
(七)园区自办工业、物流和中介机构的投入。
第二十六条 园区应当建立健全开发建设资金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严禁挪作他用。
管委会每年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开发建设资金收支执行情况,并接受区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六、工商、财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在园区内设立工商行政管理代办机构,负责园区内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和其他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接受派出部门和管委会的双重领导。
第二十八条 管委会设立园区财务部,接受区财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园区财务部负责编制和执行园区的财政年度预决算;管好用好园区内的财政资金和上级下达的各项资金;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园区内的单位进行财务、会计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区税务管理部门可在园区设立征收管理机构,负责对园区内的各类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园区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审批、办理有关税收业务。
七、劳动人事和治安管理
第三十条 管委会编制内人员由国家公务员和社会公开招聘专业人员组成。管委会设立劳动人事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园区内的干部调配、人才交流、职称评聘、工资计划、劳动管理、劳动争议仲裁、社会保险、劳动监察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区公安部门可在园区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接受派出部门和管委会的双重领导,负责园区内的治安、户政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进入园区工作的外地工作人员、求职人员,实行暂住户口制度。园区急需的专业人才、有实绩的经验人才和适用的科技人才(包括政策规定的亲属),经本人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八、支撑服务体系管理
第三十三条 管委会设立公共服务综合办公室,建立与外贸、法律、会计、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信息咨询、人才培训等机构协调联系的支撑服务体系。
第三十四条 海关可在园区设立派出机构或派驻人员,办理海关业务的有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国内外各类银行可在园区设立分支机构,负责办理有关金融业务。根据实际需要,园区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设立风险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可在园区设立分支机构,开办经批准的国内及涉外保险业务。
九、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管委会事业编制人员除享受同等行政工资待遇和保留公务员身份外,根据工作安排和需要还可享受园区的自定奖励待遇;聘用专业人员享受约定工资奖励待遇和相应社会劳动保障。为园区取得重大成果或者特殊贡献的人员实行一次性重奖和股份奖励,一次性重奖不超过创造新增年度价值的10%,自办实业股份奖励不超过创造新增年度价值的10%;对业务能力强,工作成效突出,人品端正的聘用专业人员,经批准可转为事业编制人员;对编制外受聘的其他人员在受聘期间做出显著成绩的实行加薪奖励或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由主管部门收缴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在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认定申报中及投融资项目优惠申报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取优惠待遇或者奖励的,取消其优惠待遇和奖励,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管委会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无所作为,在年度考核中不称职的公务员按《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聘用的专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给予解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附则
第四十一条 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单项规定,依据园区财政收支平衡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和奖励政策。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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