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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隆阳区招商引资扶持优惠暂行办法

来源:隆阳区招商局    作者:    发布日期:2009-7-9


保山市隆阳区招商引资扶持优惠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强化招商引资工作,优化投资发展环境,促进对内外开放,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财税扶持

第一条  扶持税种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隆阳区区级财政留成部分。

第二条  扶持办法采取“先征后返”,即先由税务机关按国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的规定征收入库,再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比例进行扶持返还。

第三条  投资鼓励类生产性项目的外来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省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外,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自企业投产之日起,企业所得税5年内按地方财政分享收入给予全额返还。

第四条  投资鼓励类生产性项目的外来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的,增值税自企业经营之日起,5年内按照地方财政分享收入的25%的比例给予返还。

第五条  投资基础设施、高新技术、生物资源开发创新等属国家鼓励发展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参照本办法第三条给予财税扶持。

第三章 用地优惠

第六条  投资者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及建设规划要求,科学、合理利用土地。各类建设项目供地按照《隆阳区城镇国有土地出让管理及供地价格标准暂行规定》(隆政发2008107)执行。土地款按“先缴后补”的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成交价款缴入财政专户,扶持部分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土地使用权期限:工业用地50年,旅游、商业、服务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租赁国有土地最长不超过10年。

第七条  投资商业地产项目用地以招拍挂的方式进行市场化配置。投资社会事业、旅游、农业等领域的,视项目具体情况,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扶持办法。

第八条  投资者进入工业园区投资发展工业、建立科研基地、投资有偿基础设施的,在通过工业园区管委会入园许可审核后,需达控制指标并承担《保山工业园区土地使用规则》中的相关义务,享受土地地价优惠,优惠价格不含土地的相关税费。

(一)投资工业项目的,以宗地招拍挂按“先交后补”的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为50年,其出让地块按所在区域的《土地基准地价》为基准进行优惠,具体如下:

1、产业投资优惠。凡属于农副产品加工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来料加工和出口加工型产业,达到单位面积投资优惠考核指标的按以下投资标准给予优惠。

产业投资优惠

土地出让标底价

用地面积(亩)

优惠额度%

500—1000

人民币

所在区域土地基准地价

小于12

10

1000—2000万人民币

所在区域土地基准地价

小于20

15

2000—3000万人民币

所在区域土地基准地价

小于30

20

3000—4000万人民币

所在区域土地基准地价

小于40

25

4000—5000万人民币

所在区域土地基准地价

小于50

30

5000万元—1亿人民币

所在区域土地基准地价

小于60

40

1亿人民币以上或年上缴税收800万人民币以上

所在区域土地基准地价

按需供地

由政府研究按一事一议的方法优惠

 

投资优惠后出让地价=所在区域土地基准地价-所在区域土地基准地价×优惠额度%。(所在区域土地基准地价以隆阳区人民政府颁布的最新区域土地基准地价为准)

2、规模投资优惠。不属于产业投资优惠范围的工业投资项目,达到单位面积投资优惠考核指标的根据投资规模,按以下投资标准给予优惠。

规模投资优惠

土地出让标底价

优惠额度%

2000万人民币

所在区域土地基准地价

20

200022000万人民币

所在区域土地基准地价

2060

以投资2000万元为起点,投资额每增加500万元,优惠额度增加1%

22000万人民币以上或年上缴税收1000万人民币以上

所在区域土地基准地价

由政府研究按一事一议的方法优惠

 

投资优惠后出让地价=所在区域土地基准地价-所在区域土地基准地价×优惠额度%。(所在区域土地基准地价以隆阳区人民政府颁布的最新区域土地基准地价为准)

3、租赁使用工业园区土地的工业企业,租赁期限大于五年的,租金第一年免缴,第二年起按基准地价乘以同期国有商业银行利率计算,逐年缴纳。

(二)投资科研基地建设和有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出让优惠地价按所在区域的《土地基准地价》统一优惠40%。对于重大科研基地建设和有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出让优惠地价按征地报批完全成本供地,优惠出让最低地价不低于6.4万人民币 /亩。

第四章 收费优惠

第九条  进驻工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来投资项目,用电可享受《保山市重点规模工业企业用电价格实施办法》(保政发[2007]183号)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凡进入工业园区孵化的高新技术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其生产用房租金按第一年免缴,第二、三年减半缴租执行,以后的生产经营期每5年免缴1年租金。

第十一条  对工业项目符合省以上规定的涉及行政许可收费的,在本级行政收费范围内的收费一律实行零收费。投资社会事业、旅游、农业等领域,且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在本级行政收费范围内的收费,一律实行零收费。

第五章

第十二条  上述享受扶持暂行办法的对象,由企业提供完税凭证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隆阳区人民政府研究批准,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共隆阳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暂行规定》(隆发[2004]5号)与本暂行办法相抵触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若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变动,本办法中涉及的扶持优惠政策按国家、省、市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扶持办法由隆阳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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