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国税所得税优惠政策及管理情况介绍
来源:隆阳区招商局 作者: 发布日期:2009-7-17
概 要
2008年1月1日起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法全面实施。与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下配套的优惠政策已经有了较多的调整变化。
主要内容构成
一、过渡优惠政策
二、新税法规定优惠政策
三、减免税管理
一、过渡优惠政策
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所 得 税 优 惠 原 则
产业优惠为主
区域优惠为辅
优惠变化:
从行业优惠向产业优惠转变
从定期减免向减免鼓励类项目所得转变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一、新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
主要政策依据
二、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三、实施企业过渡优惠政策的其他规定
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不得叠加享受,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内资企业部分)
1.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需要照顾和鼓励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定期减税或免税的,过渡优惠执行期不超过5年。
2. 《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过渡期”所得税优惠政策
1. 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免二减三”(第一年、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限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
2.对执行“自1999年1月1日起,将外资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关于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扩大到全国”规定的。
3.对执行“省会(首府)城市及沿江开放城市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规定的。
主要政策依据
4.对执行“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
5.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云财税〔2002〕19号转发文明确,在云南省执行时间为2002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免二减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21号)
根据新税法第二十九条有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规定,对2008年1月1日后民族自治地方批准享受减免税的企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仅限于减免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不得减免属于中央分享的部分。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8]75号)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已实施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渡办法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过渡办法
三、对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过渡办法
新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发[2007]39号)和(财税[2008]21号)规定的过渡办法执行
新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批准成立的外资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减免所得税政策的,自2008年1日1日起,统一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继续执行中央及我省有关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我省已制定出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和上述过渡办法不符的,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三、关于其他有关行业、企业的优惠政策
为保证部分行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对原6类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
包括:就业再就业,奥运会和世博会,社会公益,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改制、转制等企业改革,涉农和国家储备,其他单项优惠政策。
四、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等及通知规定优惠政策以外的,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
第二部分
新税法规定优惠政策
税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高新技术企业
税法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条件:(一)……(五)
配套政策:
《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由高新技术企业管理部门认定)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云科工发[2008]29号)
规定认定程序
规定认定程序:
自我评价→网上注册登记→提交材料形式审查→网上提交材料→ 专家评审→审查认定→公示→备案、公告、颁发证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优惠政策
认定后,三年内有效。
申请资料 :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税法第三十条:企业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政策依据:
《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1.研究开发活动定义
2.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
三、基础设施定期减免税政策
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优惠。
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税[2008]116号 )
企业投资经营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七大类共18个项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四、环保、节能、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政策
税法第三十四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实施条例第一百条: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税[2008]115号 )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包括18类29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税[2008]118号 )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包括八个行业50种设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2号 )
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政策衔接意见:
五、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政策
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配套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
资源综合利用包括3类16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废水(液)、废气、废渣,再生资源要求必须符合综合利用的资源、生产的产品、技术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
六、农、林、牧、渔业减免所得税
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配套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8]850号
明确了执行中的相关事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 (财税[2008]149号)
包括三类14项:种植业类、畜牧业类、渔业类
七、小型微利企业政策
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八、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 62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 )
九、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优政策
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配套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
公益性捐赠支出范围包括: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减免税管理
操作依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8〕24号)
减免税管理内容
审批权限
审批程序
后续管理
审批类减免税
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申请表。
(二)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证明新办企业的资料:
验资报告、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资产评估报告、企业章程审批机关接收资料起在5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发出补正、受理、不予受理通知。
审批时限: 县、区局20个工作日。 州市局30个工作日。 省局60个工作日
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减按15%税率征税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以《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
2.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3.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家重点鼓励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的证明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过渡期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条件(差异):
设在西部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
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2.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
注意:必须是投资主体自建、运营的企业才可享受优惠,单纯承揽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云南国税组织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情况
2008年云南国税组织外商投资企业税收35.16亿元,较上年增加6.98亿元,增长24.76%,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首次突破35亿元。其中:增值税入库19.89亿元;消费税入库8664万元;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入库14.39亿元;其他税收入库1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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