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工业园区投资优惠暂行办法
来源:隆阳区招商局 作者: 发布日期:2009-11-19
保山工业园区投资优惠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隆阳区对外开放步伐,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加快工业园区开发建设速度,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保山工业园区管理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来保山工业园区内投资的所有投资者,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并享受本办法的各种优惠。
第三条 投资者可在工业园区兴建独资、合资、合作等生产经营性、服务性企业,创办科研机构或建设基础设施项目,兴办公益性事业。鼓励投资者向以下领域投资:
(一)高新技术产业、环保节能型产业、资源依赖型和优势发挥型基础工业、进出口加工型企业、基础设施、服务设施、旅游设施、公益性事业的建设;
(二)为工业园区建设提供风险投资、信贷服务、产险担保的金融投资业;
(三)技术含量较高、市场前景广阔、规模较大、附加值较高、无污染或污染小的工业项目;
(四)兴建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中试基地、生态科学研究基地或高级人才开发培训基地;
(五)属于国家、省、市、区鼓励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投资者可采用资金、设备、品牌、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高新技术成果以及符合国际、国内惯例的其他形式进行投资。对技术含量高、技术成熟,具有广阔市场前景,并能带来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经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和区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无形资产评估后,该成果作为技术入股的份额可占企业总股本(注册资金)35%(另有协商的除外)。对自带新创科技成果、专有技术,属国内首次应用且到我工业园区进行创业的投资项目,经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和区级以上科技、经济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认定可行后,可得到工业园区创业风险基金的担保贷款。
第五条 对入驻工业园区的企业,只要有资金、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律简化办事程序,及时核准发放营业执照。对高新技术、新兴科技专利技术和产品开发应用的创业投资,投资者认缴注册资本不能一次到位的,可在3年内分期缴付,首期注册资本到位率达到10%的,即可予以登记(不含以技术成果作价部分)。
第二章 土地优惠
第六条 投资者在工业园区兴办企业、科研机构、中试基地、科学实验基地、高级人才培训基地,可依法以出让、租赁、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对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对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
第七条 投资者进入工业园区投资的建设用地,按下列程序和条件办理:
(一)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对投资者提交的项目建议书和用地申请进行预审;
(二)在预审同意的基础上,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对投资者提交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批复(正式批文或备案批文)进行初审;
(三)在初审同意的基础上,由区级相关部门对投资者提交的环评、安评报告或有关资料和部门意见进行会审;
(四)在会审合格的基础上,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审查项目用地条件。
国土资发[2004]232号平均用地控制指标:
投资强度≥35万元/亩;容积率≥0.5;建筑系数≥30%;行政办公、生活设施用地比重≤7%。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经济技术指标:
企业用地实现产值≥50万元/亩·年;安排就业≥5人/亩;完成上缴税收≥4万元/亩·年;
(五)项目用地达到用地条件,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根据用地限额指标确定用地面积,与投资者签定供地合同;
(六)投资者按供地合同缴清全部土地出让款或使用款后,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提供建设用地;
(七)按供地合同条款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或其它权证。
第八条 投资者在工业园区投资发展工业和建立科研基地,可享受政府补贴:
(一)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为50年,其出让金按《隆阳区城市土地基准地价》标准或园区土地开发成本价收取。工业项目投资规模在500万至10000万(不含土地价款和以园区土地担保取得的投资贷款),经中介机构评估确认及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和项目审批部门审定认可的项目规划用地部分,在开发成本地价的基础上,园区分别给予20%—80%的补贴;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新兴科技专利技术和新产品开发应用的创业投资企业、创汇性企业及投资基础设施和符合国家鼓励类填补我省空白的项目,无论投资大小,一律补贴80%。
保山工业园区开发土地投资优惠补贴地价
保山工业园区开发土地投资优惠补贴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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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地
投资 价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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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业 用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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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低 补 贴
万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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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出 让
万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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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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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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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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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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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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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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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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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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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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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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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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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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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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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平均开发成本地价:16.5 万元/亩
国家政策改变或开发成本地价变化,按新开发成本地价的20%—80%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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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属重大投资项目、国家级高新技术、填补我区空白的龙头产业项目且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年实现税收800万元、安置就业人数300人以上或企业建成投产后两年内年完成产值1亿元以上、年实现税收1000万元、安置就业人数300人以上的,执行返还已缴土地出让金部分的零地价全额补贴政策。企业投产后经审定达到以上条件的,按企业年度实际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份的30%逐年清退已缴土地出让金部分,达不到条件的年份不给予清退,连续三年达不到条件的取消全额补贴资格。
(三)属以商招商、按规划连片开发1000亩以上的项目,且能在三年内完成开发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一次性整体出让地价暂按5万元/亩收取。建成后达到供地合同要求的,可享受开发地内引进经济实体年上缴各种税收工业园区留成部份50%的返还收益,按BOT补偿,收益期限20年;采取其他经营方式,必须由隆阳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第(一)项所涉及的政府补贴,投资者必须按《隆阳区城市土地基准地价》标准或园区平均开发成本一次性付清出让土地金,园区按照条件给予补贴返还。累计上缴各种税金不足以补偿到“园区平均开发成本地价”的期间内或与工业园区签定的保证合同中未完成建设用地控制性指标和经济技术指标的期间内,所发给的土地使用权证不得用于高于土地出让金的他项权抵押融资。连片开发1000亩以上的以商招商项目,建设期内不发给土地使用权证,建设期后发给的土地使用权证用于他项权融资的,必须经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核准同意。
(五)投资工业项目的投资者,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第一次付款数额不低于应缴出让金总额的50%,余款3年内缴清,余款缴清后,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六)外商投资者(含港、澳、台商和区外国内投资者)以租赁提供场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场地使用费按每年每平方米2.0元收取;属产品出口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新兴科技专项技术和产品开发应用的创业投资企业,自用地之日起,免征场地使用费2年,从第3年起,场地使用费按每年每平方米2.0元收取。
(七)工业项目因退出或达不到设计要求和预期效益而停产的,土地使用权不得私自转让、出售、溢价抵押或用于房地产开发,必须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按原价收回,重新安排新的入驻企业使用。
(八)享受土地补贴优惠的工业项目,必须履行供地合同和《保山工业园区土地使用规则》确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税费优惠
第九条 所得税。凡进驻工业园区的新办企业从生产之日起所得税的免征和减征优惠部分,统一执行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有关政策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云发[2003]5号)中的配套政策。园区内企业以其所得利润再投资于园区内新建或扩建各类企业、项目或基础设施,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投资类别审核,按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的10%—30%返回企业支持建设。
第十条 增值税。从投产之日起,工业企业缴纳增值税地方政府留成中留给园区部分,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用留成部分按以下标准提取并建立奖励基金奖励企业,为期二年:
(一)年缴纳增值税100万元—300万元的企业,按留成的10%提取;
(二)年缴纳增值税300万元—500万元的企业,按留成的15%提取。
(三)年缴纳增值税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留成的20%提取。
第十一条 经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和区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中试、工业性试验阶段高新技术产品所征收的增值税,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按园区留成部分的30%返回企业,优惠期为二年。
第十二条 对符合省以上规定的涉及行政许可收费的项目,属工业园区内的企业,一律按下限收取。
第十三条 凡进入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孵化高新技术的项目,前2年减半交付实际生产用房租金,以后生产经营每6年免交1年租金。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四条 凡为工业园区争取到各类无偿资金或物资的(国家政策性支持工业园区开发建设资金除外),按到位资金金额或物资折款额的10%予以奖励,奖励由使用或受益方以现金兑付。
第十五条 凡引进区外有偿无息资金(现金和现汇),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按到位实收额的4%予以奖励,奖励由使用或受益方以现金兑付。
第十六条 引进有偿计息资金,属于符合国家挂牌利率,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按到位资金的0.5%予以奖励。属于低息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按到位资金的1.0%~2.0%予以奖励,奖励由使用或受益方以现金兑付。
第十七条 为工业园区引进外来投资者投资生产性项目的中介人,根据实际到位投入并形成固定资产的投资部分给予奖励,奖金支付办法依照《保山市隆阳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鼓励各类专业人才到工业园区工作。对到园内从事技术研究开发的硕士研究生,经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园区管理委员会给予每人每年补助5000元研究费,连续补助二年;博士研究生每年补助1万元,连续补助二年。入园企业高级职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员及其家属,属非本区常住户的可办理落户手续;凡入园企业的外地职工,子女入学在隆阳区义务教育范围内的,享受本地户口就近入学的同等待遇,子女入学免交借读费。户口和人事关系不在本区的专业技术人员,有突出业绩的可推荐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和享受政策津贴。
第十九条 科技人员带国家认可的高科技项目进区孵化,工业园区创业中心免费提供科研、办公用房,并给予其他政策扶持。科技人员自带高科技项目到园区内投资开发,项目投产后,从获利年度已缴纳所得税工业园区留成部分中领取5%的奖励,连续奖励三年;从事技术承包的科技人员,每年可从企业实现的纯利中提取5%的报酬。
第二十条 上述各项奖金和优惠,除注明外,由受益单位支付人民币,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核准认可。属单位履行义务的,奖金兑现给单位;属个人行为的,不论其单位、身份、职务,一律兑现给个人。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工业园区按照市区共建、区直管理的原则,全面实施授权范围内的经营管理,区政府授权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在工业园区内行使区级管理权限和特许开发经营权。工业园区内的企业上缴税费留成部分和特许经营权收入,用于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扶持和奖励。工业园区内规划设计和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市政建设总体规划,推行招标建设,其有关收费按下限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由区财政、工业园区以及区直有关单位、区内外企业联合筹集资金,与接受的社会赞助共同组建风险投资担保基金,为工业园区内企业提供风险投资有偿担保贷款。
第二十三条 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依据税费留用统筹安排5%—10%的资金,投入风险投资担保基金。
第二十四条 区各投资主管部门应当突出重点,集中力量,帮助工业园区内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级以上科技攻关、技术创新及西部大开发基金以及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资金;帮助企业争取科技拨款、创新基金和科技三项费用和国家及省专项资金投入,支持园区内企业发展。
第二十五条 鼓励市、区各企业到工业园区投资兴办企业,并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工业园区被国家、省批准享受的优惠政策和市区出台的其他有效优惠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国家、省批准享受的优惠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条款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保山工业园区范围界定:指云南省经济委员会评审批准《保山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的开发范围和隆阳区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工业开发小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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